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资料图)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大新镇川卤轩熟食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猪头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在上述食品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酸性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佳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脆皮鸡爪(泡椒味)山梨酸及其钾盐、防腐剂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市城厢镇雅园宾馆客房提供过期免费茶包案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客房内免费配置的茶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上述茶包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茶包12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房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成人保健”店现场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食品含有“西地那非”药品成分。经核实,上述食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批准文号等内容均为虚假标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五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区长桥鼎源烟酒商行销售虚假标识标签的白酒案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酒类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进货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酒类产品100瓶、罚款304045元、责令停产停业3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城区元和荟云沙县小吃店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作炒面时,使用的青菜原料中吸附有蜗牛。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盒 马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鲫鱼、皮皮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要求,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皮皮虾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当事人销售的老姜、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1.3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浒关分区湖香情馒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部分馒头糖精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经查,当事人在其制售的馒头中添加的复配甜味剂,含有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6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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