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资料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107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本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得行权的情
形。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
关事宜,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
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43.5950万份,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独立董事:黄士林、蒋辉、薄静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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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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