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资料图】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
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5 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嘉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06 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5 号)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项目以前年度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因内部控制不到位
出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的账务处理存在项目错配、部分项目账龄划分不准确等问
题,导致你公司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
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
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
露水平。
二、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全面梳
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嘉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
胡嘉、施雷、李文基、黄如华、古少波、薛文、李双华、廖建中:
经查,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项目
以前年度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因内部控制不到位出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的账
务处理存在项目错配、部分项目账龄划分不准确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
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5 号)。胡嘉(2023 年 4 月至今)、
施雷(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李文基(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7 月)作为公
司时任董事长,黄如华(2023 年 4 月至今)、古少波(2015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
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文(2023 年 4 月至今)、李双华(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
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嘉、施雷、李文基、黄如
华、古少波、薛文、李双华、廖建中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
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
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
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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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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