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2023-04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32,632 股(经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2%。
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
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1 人,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00,036 股,约占
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92%。其中首次授予 8,142,140 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88%;预留 357,896 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0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4.21%。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名单发表 了核查
意见。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 核查意
见。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名单发表了
核查意见。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名单发表了 核查意
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24,167,4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1.20 元(含税),本次共派发现金红利 110,900,092.32 元,不送红股,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股份调整为 232,632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50%。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上市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届满。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的 50%。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解除期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该情形,满足解
告; 除限售条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励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
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
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限售额度: 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评
绩效考核 60≤评分 评分 分≥80,解除限售系数为1.0。
评分≥80
评分 <80 <60
解除限售
系数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 1 名 ,可 解除 限售 的限制 性股 票 数 量 为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股票数量 的股票数量
(股) (股) (股)
注:上表中股票数量为经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
五、董事会对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
核结果达到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售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售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
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
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
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 立财务
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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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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