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泰
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被担保对象新疆
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
进行控制。本次担保主要用于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
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
保事宜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4,033.37 万元,全部
为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占公司最近一期
(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公司担保事项未超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内容及担保总额度,已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
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旭冬、冯根尧、余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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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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