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
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
规定,我们对 2023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有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2023 年 1-6 月,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
要求。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23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吕航、李旭修、徐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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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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