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公司提供的《关于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
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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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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