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材料,认为公司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履行职责所
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
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高赫男先生担任总经理,同意聘任匡文明先生、高军先
生、高方女士担任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高方女士担任财务总监,因还未物色到优
秀的董事会秘书,目前由董事长高赫男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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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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