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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汪东颖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汪东颖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汪东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届期相同。 二、 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材料,所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汪永华先生担任公司常务高级副总经理、孔德珠先生担任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张剑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陈磊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尹爱国先生担任公司技术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届期相同。 三、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武安阳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武安阳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武安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届期相同。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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