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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3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157,052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132.4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2,999,966.8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550,634.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44 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董事会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作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投入募集资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 部件项目 合计 73,483.26 68,300.00 67,044.93三、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徐辚辚 王 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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