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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控股子公司互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了解,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互保,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本次互保的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在董事会表决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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