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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2 年 9 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梅坦先生、陈凌先生、殷宇先生、苏洪先生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邓岩女士、杨相宁先生、王琪宇先生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独立董事的津贴调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对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表现出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 岩 ____________ 杨相宁 ______________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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