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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二十八次董事会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激励计划》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辞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0.1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王 宗 玉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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