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做好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相关资料图)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关于请做好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甘肃电投”、“申请人”或“发行人”)
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龙证券”)、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请人律师”或“北京德恒”)、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申请人会计师”或“大信会
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
回复,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
问题:1、关于承诺履行。2012 年 6 月,电投集团承诺重组顺利完成之后
的未来 5 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
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2014 年 12 月,电投集团承诺将控股清洁能源资
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后,在未来 5 年内,将拥有的火电等发电能源资产注入上
市公司、或对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非关联方。上述承诺期限为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2015 年 4 月,将承诺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托管期延长至 2024 年底。
请申请人:(1)说明“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结
合盈利能力等情况,说明金塔公司等 6 家清洁能源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
理性;模拟测算上述 6 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
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2)说明煤价是否存在周期性波动,如有,说明武威公司等 4 家火电公
司以此为由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是否充分、未来是否择机注入;(3)说明两
次变更承诺期限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证监会公告〔 2022〕16 号)的相关要 求,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结合盈利能力
等情况,说明金塔公司等 6 家清洁能源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模拟
测算上述 6 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异,说明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
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是指注入资产持续
盈利,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在判断是否属于符合上市条件的优
质资产时,上市公司主要考量拟注入资产净利润是否持续为正,净资产收益率
是否达到上市公司水平等。
(二)金塔公司等 6 家清洁能源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项目 卓尼公司 迭部公司 花园公司 金塔公司 武威汇能 汇能新能源
主营业务 水力发电 水力发电 水力发电 太阳能发电 太阳能发电 太阳能发电
装机容量
(万千瓦)
注册资本
(万元)
托管期间
注:为方便计算,上述 6 家公司托管期间截至时点为 2021 年 12 月,上述托管期限届
满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电投集团与上市公司就上述 6 家公司托管事项签署了新的托管
协议,新的托管期间为 2022 年-2024 年。
是否达
上市公 到上市
净资产 司净资 公司净
企业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总资产 净资产 收益率 产收益 资产收
年份
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摊薄) 率(摊 益率
(%) 薄) (摊
(%) 薄)水
平
卓尼 2017 年度 2,716.91 -116.88 25,429.95 1,947.42 -6.00 4.37 否
公司 2016 年度 2,525.16 -338.39 25,936.53 2,064.30 -16.39 -2.14 否
小计 24,655.47 -2,094.52
迭部 2017 年度 2,064.94 -255.75 27,564.30 9,250.10 -2.76 4.37 否
公司 2016 年度 1,527.59 -586.01 27,082.42 9,505.85 -6.16 -2.14 否
小计 14,435.21 -7,242.71
花园
公司
小计 41,637.14 -9,956.76
金塔
公司
小计 14,311.59 -2,894.27
武威
汇能
小计 6,571.24 211.02
汇能
新能 2018 年度 1,277.53 1,762.36 12,006.69 -8,407.97 不适用 不适用
源
小计 7,370.46 -15,385.55 不适用 不适用
注:上述 2013 年-2021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公司均使用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从受托资产的经营情况来看:
(1)卓尼公司除 2019 年盈利 504.79 万元外,其他年度均亏损。除 2019 年
度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大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外,其他年度均
为负值且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2)迭部公司除 2013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为微盈 62.73 万元、28.28 万
元外,其他期间均亏损。2013 至 2019 年度,迭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
均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迭部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较差,业绩不稳
定,最近两年持续亏损,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3)花园水电除 2013 年度净利润为微盈 64.81 万元外,其他期间均亏损。
薄)。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4)金塔公司最近六年持续亏损,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5) 武威汇 能 2016 年 、2017 年亏损 。2018 年-2021 年净 利润 分别为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大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外,其他年度
均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6)汇能新能源最近 6 年净资产持续为负值,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综上,金塔公司等 6 家清洁能源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净资产收益率
(摊薄)普遍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未注入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
(三)模拟测算上述 6 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
额的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模拟测算上述 6 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
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模拟测算的
上市公司归
假定注入 假定注入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归 属于母公司
托管公司的 后,与未注 后,与未
项目 收取的托 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
净利润合计 入之间增减 注入之间
管费 股东净利润 (注入 6 家
额 增减率
公司,扣除
托管费)
小计 -37,362.80 2,453.33 230,823.56 191,007.44 -39,816.12 -17.25%
如上表所示,假定上述 6 家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收取托管费的
情况下,除 2013 年度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略有提升外,其他年
度均会拉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水平。
综上,上市公司托管上述 6 家清洁能源企业的行为不存在向大股东输送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说明煤价是否存在周期性波动,如有,说明武威公司等 4 家火电公司
以此为由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是否充分、来来是否择机注入;
(一)煤价的波动情况与电投集团火电厂的净利润波动情况
最近五年,动力煤价格与电投集团火电厂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三家火电资产净利
-27,720.91 -17,227.61 10,038.7 28,703.56 -18,925.24
润合计(万元)
年均市场价:动力煤
(Q5500,山西产):秦 611.27 593.05 588.06 576.67 1,030.39
皇岛(元/吨)
注:上表中净利润未包含常乐公司。在选取煤炭价格走势时,选取近五年数据。常乐
公司 2020 年开始运行发电,1、2 号机组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完成,3、4 号机组尚在建,运
营周期短,与煤炭价格走势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未将其纳入可比标的。
最近五年,动力煤价格与电投集团火电厂的净利润走势图如下:
-10,000.00
-20,000.00
-30,000.00
-40,000.00 0
三家火电资产净利润(万元) 年均市场价:动力煤(Q5500,山西产):秦皇岛
注:左纵轴系三家火电厂净利润指标;右纵轴系动力煤年均市场价(元/吨)
根据上述动力煤年均价市场走势来看,从 2017 年开始,煤价大幅上涨,较
煤价处于稳步上升阶段,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波动。
从电投集团三家火电厂合计净利润走势来看,2017 年煤价大幅上涨,三家
火电厂合计净利润为负值。2018 年-2020 煤价总体上维持高位运行,稳中有降。
高,使得当年的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增加,收入有所增加,2019 年净利润转为正
值,2020 年盈利能力持续向好。2021 年煤价再次大幅上涨,较 2020 年上涨
综上,煤价走势与三家火电厂合计净利润走势呈负相关关系,但煤价变化
仅系造成火电厂盈利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结算电价、上网电量等因素均系影
响火电厂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
(二)四家火电厂净利润与煤价波动的分析
净资产收 上市公司
企业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总资产 净资产 益率(摊 净资产收
年份
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薄) 益率(摊
(%) 薄)
(%)
金昌 2019 年度 160,881.23 173.04 490,698.34 67,971.15 0.25 6.60
公司 2018 年度 151,571.89 -16,640.79 499,377.78 67,798.10 -24.54 8.06
小计 791,387.13 -54,358.04
武威 2019 年度 86,105.75 5,447.23 311,192.85 111,689.06 4.88 6.60
公司 2018 年度 75,856.68 -634.52 347,689.74 107,783.78 -0.59 8.06
小计 385,720.21 14,206.29
张掖 2019 年度 81,258.11 4,418.43 152,323.25 58,159.86 7.60 6.60
公司 2018 年度 81,155.46 47.70 162,801.62 53,741.43 0.09 8.06
小计 413,504.50 15,020.25
常乐 2019 年度 - - 557,681.71 98,700.00
公司 2018 年度 - - 313,500.23 18,400.00
小计 310,941.63 33,965.95
注:上述 2017 年-2021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年份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入炉煤价格
(不含税,元/吨)
注:上述入炉煤价格为电投集团火电厂包含运费的价格
(1)金昌公司
金昌公司 2017 年、2018 年大额亏损,净利润分别为-28,187.36 万元、-
近五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38%、-24.54 %、0.25 %、24.48 %、-205.36%。
结合煤炭价格、结算电价以及上网电量等因素分析如下:
从 2017 年开始,电投集团入炉煤价格大幅上涨,较 2016 年上涨 49.71%。
金昌公司 2017 年大额亏损,净利润为-28,187.36 万元。
损,受平均结算电价含税(元/千千瓦时)金昌公司一厂从 270.83 上涨至 287.37
元;金昌公司二厂从 260.10 元上涨至 310.55 元的影响,亏损幅度有所下降,净
利润为-16,640.79 万元。
千瓦时)由 287.37 上涨至 304.68 元;金昌公司二厂平均结算电价含税(元/千
千瓦时)由 310.55 元上涨至 334.37 元,且当年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有所增加,营
业收入较 2019 年增加 6.14%。金昌公司扭亏为盈,净利润为 173.04 万元,略有
盈利。
公司 2020 盈利状况有所好转,净利润为 5,556.18 万元。
盈转亏,净利润为-15,259.11 万元。
因此,金昌公司业绩波动幅度较大,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较低,持续盈利能
力不足,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2)武威公司
武威公司 2017 年盈利,净利润为 2,418.30 万元。2018 年由盈转亏,净利润
为-634.52 万元。2019 年、2020 年扭亏为盈,净利润分别为 5,447.23 万元、
最近五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23%、-0.59 %、4.88%、9.76%、-4.33%。
结合煤炭价格及发电量因素分析如下:
武威公司 2017 年下半年投产运营,系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当年略有盈利,
净利润为 2,418.30 万元。
张掖公司 2021 年由盈转亏,净利润为-4,567.83 万元。
因此,武威公司业绩波动幅度较大,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较低,持续盈利能
力不足,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3)张掖公司
张掖公司 2017 年亏损,净利润为-1,951.85 万元。2018 年扭亏为盈,净利
润为 47.70 万元。2019 年、2020 年连续盈利,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净利润分别
为 4,418.43 万元、11,604.27 万元。2021 年业绩下滑,净利润大幅下滑至 901.70
万元。最近五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64%、0.09%、7.60%、12.93%、1.10%。
结合煤炭价格及发电量因素分析如下:
张掖公司 2017 年亏损,净利润为-1,951.85 万元。
万元。
上涨至 330.80 元的影响,张掖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净利润为 4,418.43 万元。
张掖公司 2021 年业绩下滑,净利润大幅下滑至 901.70 万元。
因此,张掖公司业绩波动幅度较大, 2021 年业绩大幅下滑,尚不具备注入
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4)常乐公司
常乐公司 4×1000MW 调峰火电项目是祁韶±800kV 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配
套唯一调峰火电项目,项目总投资 130 亿元,规划建设 4 台 100 万千瓦超超临
界火电机组。1、2 号机组于 2017 年 9 月开工建设,分别于 2020 年 9 月、11 月
投产发电,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部分土地和投运的房产尚未办理权属
证书。3、4 号机组工程于 2021 年 3 月开工建设,预计 2023 年底实现双机投运。
常乐公司自 2020 年 1、2 号机组投运以来,盈利状况较好。但考虑到 1、2
号机组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完成,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 号机
组尚在建,预计 2023 年底投运。常乐公司因项目建设尚未全部完工,尚不具备
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综上,煤价波动仅系造成火电厂利润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受煤价波动、
结算电价以及上网电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金昌公司、武威公司均存在业绩波
动幅度较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情形;张掖公司存在业绩波动幅度较大,
收手续尚未完成,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 号机组尚在建,项
目尚未全部完工等情形。因此,四家火电公司均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考虑,不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三)控股股东未来拟择机将武威公司等 4 家火电公司注入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注入火电能源资产的同业竞争的承诺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到
期,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
十三条规定:“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
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鉴于火电资产存在亏损、业绩波动幅度较大、
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情形,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控股股东
拟在承诺到期前,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承诺延期的措施。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已就电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火电资产未注入原因以及承诺延
期事项与甘肃证监局进行了沟通。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在承诺到期前,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要求,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承诺延期的相关董事
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及关联董事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回避
表决。发行人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延期后,电投集团将继续采取措施加强火电机组运维管理,提升火电
企业盈利水平;强化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和保
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在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影响,火
电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火电资产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的基础上,
在延期后的承诺履行期内,积极推动火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
同业竞争。
三、说明两次变更承诺期限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一)电投集团 2015 年 4 月出具的承诺
电投集团 2015 年 4 月出具的承诺系针对其于 2012 年 6 月承诺内容的进一
步补充。
电投集团 2012 年 6 月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
后,在未来 5 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
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对于仍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境内清洁发电企业将
全部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注入。
电投集团 2015 年 4 月出具的承诺载明:“在将控股清洁能源资产逐步注入
上市公司后,在未来 5 年内,将拥有的火电等发电能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
对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非关联方。本补充承诺函作为前次承诺的进一步细化,
与前次承诺共同组成电投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宜的完整承诺,前次承诺函
未尽之处,以本承诺函为准。”
因此,电投集团 2015 年 4 月出具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系对 2012 年 6 月
承诺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承诺的内容,
关联董事、电投集团均回避表决。故电投集团 2015 年出具补充承诺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2022 年 3 月继续托管清洁能源公司
电投集团根据 2012 年 6 月出具的分步注入盈利能力良好符合上市条件的清
洁能源资产、托管仍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清洁发电企业股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
注入的承诺,于 2013 年将卓尼公司 56.47%股权、迭部公司 100%股权、花园公
司 59.20%股权托管至上市公司,于 2016 年将金塔公司 100%股权、武威汇能
电投集团与上市公司就上述托管事项签署了托管协议,协议有效期均为三
年。2016 年、2019 年,双方续签了托管协议,协议有效期仍为三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托管期限届满。如本回复意见问题一部分所述,上述 6 家
企业仍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故电投集团与发行人续签了股权托管协议,
将上述托管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上述托管事项均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因此,上
述续签托管协议并将托管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的行为仍系履行 2012 年 6 月的
承诺,无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续签托管协议并将托管期限延长
至 2024 年底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的相关要求,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
定。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
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的相关要求
电投集团 2012 年 6 月承诺主要针对风电及太阳能发电业务作出。主要内容
是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后,在未来 5 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
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对于仍不
满足上市条件的境内清洁发电企业将全部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并在条件成熟时
及时注入。
发行人、控股股东针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时间 采取的措施
托管电投集团于 2013 年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并间接持有的卓尼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原电投集团子公司酒汇风电 100%股权,具体包括酒
汇风电所属的瓜州北大桥第四风电场,酒汇风电子公司鼎新风电所属的瓜州干
河口第五风电场、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酒汇风电子公司鑫汇风电所属瓜州干
河口第六风电场,酒汇风电子公司玉门汇能所属的玉门市东镇一、二、三期光
伏电站,酒汇风电子公司高台汇能所属的高台县 9MWp、50MWp 光伏发电项目
等。
托管电投集团持有的剩余部分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光伏发电业务股权,包括辰
旭凉州 100%股权、金塔公司 100%股权、武威汇能 100%股权;托管汇能新能源
瓜州县 5 兆瓦扶贫光伏项目;继续托管卓尼公司 56.47%股权、迭部公司 100%股
权、花园公司 59.20 股权。
托管电投集团通过子公司股权收购新取得的龙汇公司 92.95%股权、莲峰水电
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了电投集团子公司甘肃省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龙汇
公司 92.95%股权、莲峰水电 100%股权、辰旭凉州 100%股权。
继续托管电投集团旗下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股权,包括:卓
继续托管电投集团旗下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股权,包括:卓
目前正在托管的清洁能源业务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详见本回复意见问题
一部分所述。
综上,控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于 2012 年 6 月作出的承诺,不存在利用承
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情形。
电投集团 2015 年 4 月承诺主要针对火电业务作出。主要内容为在将清洁能
源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后,在未来 5 年内,将拥有的火电等发电能源资产逐
步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非关联方。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针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所属火电业务资产均因不具备条件而未注入上市公司,
原因详见本回复意见二部分所述。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将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届满,在该承诺期限内将火电业
务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拟采取承诺
延期措施,发行人将于承诺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关
于承诺延期的方案,届时关联董事、电投集团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
将就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
见。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 2015 年 4 月承诺及拟延长承诺期限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时披露了电投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各项承诺;发
行人实施前述“1、2012 年 6 月承诺的履行情况”部分所述股权注入、股权托
管等交易行为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披露了相关交易的背景、内容、
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发行人在 2012 年至今的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了电投集团关
于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综上,发行人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信息披露符合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第
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经核查:
市公司托管,涉及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到期后采取延期措施,发行人将于承诺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关于承诺延期的方案,届时关联董事、电投集团将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就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故发行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不存在
利用同业竞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异情况;
业务运营情况说明,分析其盈利水平和运营状况;
独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历次作出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普遍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
,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假
定上述 6 家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收取托管费的情况下,除 2013 年度
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略有正向提升外,其他年度均会拉低上市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水平,因此上市公司托管上述 6 家清洁能源企业
的行为不存在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电价以及上网电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金昌公司、武威公司均存在业绩波动幅
度较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情形;张掖公司存在业绩波动幅度较大,2021 年
业绩大幅下滑等情形;常乐公司存在 1、2 号机组运行时间短,竣工验收手续尚
未完成,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 号机组尚在建,项目尚未全
部完工等情形。因此,四家火电公司均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从保护上
市公司利益考虑,不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控股股东未来拟择机将武
威公司等 4 家火电公司注入上市公司;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的相关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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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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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董灯喜 柳生辉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关于
《关于请做好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关于请做好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报告”)之全部内
容,了解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
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字):
祁建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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