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
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
期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李治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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