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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ST步森: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股票 > 正文  2022-10-12 21:14:51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89


(资料图)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

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2]101 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阚东: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

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 22,400,000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6 月 28 日被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步森股份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8 月 27 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

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梳理、健全并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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