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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看:金禄电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股票 > 正文  2022-10-13 23:03:29 来源:证券之星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资料图)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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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

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

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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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合同;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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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了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记录、专业胜任能力;

  (二)了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中负责公司项目的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如涉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了解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原

因并评估其恰当性。

  审计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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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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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

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应履

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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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

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三)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须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

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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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作,收集、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审计委员会

会议、出具书面意见等。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

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长、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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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委员

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特殊紧

急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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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

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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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

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委员

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

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

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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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

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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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案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审计委员会说明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第三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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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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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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