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八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片)
第一条 为促进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
康发展,规范重大投资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
直接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两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为公司利益
的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
人应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
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工作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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