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帕瓦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发行价格为51.88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17.1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1,595,130,043.93元,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
牌上市。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3,437.8228万股,未发生增发、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2)帕
瓦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帕瓦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4)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
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不符
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帕瓦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
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帕瓦股份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帕瓦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
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
诺;
(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帕瓦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
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2)帕瓦股
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帕瓦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所
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锁定期
满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
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
减持。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1)自帕瓦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帕瓦股份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
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
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1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与公司关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 本次延长
姓名 备注
系 直接 间接 合计 定期 后锁定期
兆远投资 控股股东 2,000.00 - 2,000.00
月 19 日 月 19 日
通过兆远
投资、展
实际控制 2025 年 9 2026 年 3
王振宇 - 1,998.54 1,998.54 诚建设、
人、董事 月 19 日 月 19 日
展诚投资
间接持股
控股股
东、实际
张宝 控制人、 1,380.00 - 1,380.00
月 19 日 月 19 日
董事长、
总经理
通过展诚
实际控制
王苗夫 人之近亲 - 259.31 259.31
月 19 日 月 19 日 诚投资间
属、董事
接持股
实际控制 通过兆远
李思达 人之近亲 - 20.00 20.00 投资间接
月 19 日 月 19 日
属 持股
控股股东
展诚建设 之一致行 500.00 - 500.00
月 19 日 月 19 日
动人
控股股东 通过展诚
之一致行 2025 年 9 2026 年 3 建设、展
王宝良 500.00 38.11 538.11
动人、董 月 19 日 月 19 日 诚投资间
事 接持股
控股股东
之一致行 2025 年 9 2026 年 3
姚挺 500.00 - 500.00
动人、董 月 19 日 月 19 日
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
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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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相关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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