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料图片)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
“公司”或“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 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
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
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
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的规
定和要求,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
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就因发生财务性投资而扣减本次募集资金
总额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就 2022 年半
年度报告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就股
份回购和可转债转股引起股本变动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
本所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2 年 10 月 18 日)至本承诺函出
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逐项发表意见如下:
计 , 出 具 了 “ XYZH/2019CDA50053 号 ”、“ XYZH/2020CDA50112 号 ”、
“XYZH/2021CDAA50137 号”、
“XYZH/2022CDAA5007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2022 年 1-6 月发行人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尤剑和卞睿,会计
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勇、唐松
柏、张丹娜,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李云平、车佳美在会
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变更。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行。
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15 号文”、“备忘录第 5
号”、
“257 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各项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询
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
机构和人员及其关联方不直接或以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本次申购。
本所承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四川华体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何 勇 唐松柏
张丹娜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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