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2 年
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 2022 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
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高资产运营效率,且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查看原文公告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