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及子公司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套期保值
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财务费用及整体
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公司在合法、审慎的原则下开展套期保
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相
关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春田、潘帅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查看原文公告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