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涵义、原则与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影响投资者
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本着忠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原则、内容、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并予以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信息披露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
(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就相关情况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
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山西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
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的文件若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
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
证,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
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实施管理,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责任人,公司资本部为信息披露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信息披露中所
包含的财务数据、指标、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信息披
露制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资本部报告
与该部门、该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主动配合资本部
收集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与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
公司融资信息;
(七)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九)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和公司名
称变更;
(十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
股5%以上;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
减变化达5%以上;
(十七)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八)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
变动;
(十九)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
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
大变化;
(二十)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
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
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二)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
销;
(二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
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
押;
(二十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八)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二十九)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
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三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它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交所《上市
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九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
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核准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对公告披露申请表、股票停、复牌申
请进行签发并送交深交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七条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
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后;
(三)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四)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
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
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资本部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时,应通知公司资本部派人参加会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
报》和《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
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以及其它临时性公告除载于上述报纸之
外,还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
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资本部负责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
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资本部应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 前款所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
第六十条 资本部负责具体的通报和送达工作;通报可
以采用口头通知、传真或专项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
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
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
第六十三条 机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
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
证券事务代表之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
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
开过的信息。可能接触到公司保密级信息或机密级信息的人
员应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
序参照本制度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
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
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
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应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申报
义务,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资本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
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工
作报告中对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
究其责任,并要求责任人给予公司相应的赔偿。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
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包括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薪酬标准、扣发奖金、
解聘职务、提出赔偿要求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
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资本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办
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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