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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A: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股票 > 正文  2022-11-18 18:59:31 来源:证券之星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制度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峨眉

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

(不含 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可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控股子公司

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执行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

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财务审计监督权、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

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

导、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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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

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

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与注销

  第七条 子公司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

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和改革方向,

有利于壮大主业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设立子公司或者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

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按照审批权限经

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当将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股东名册、相关合作协议及其公司章程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与发展投资部进行备案。公司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办法》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者业务需要的子公司,由公

司发展投资部提出子公司处置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启动处置工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并规

范运作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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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内部管理制度。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决策涉及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重大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重大资产处置、收

益分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离、解散、清算、注销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公司审议批准的事项前,应当将该事项的

背景材料和内部决策文件呈送公司,待公司相应权限决策机构审议批

准后,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

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行使发

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向公司汇

报会议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

章程决定。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委派或推荐,经子公司股东

会选举确定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由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董事会

设董事长,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

决定。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子公司设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召开方

式、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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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 5 日前

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发展投资部,由发展投资部征求委派董、监事意

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相关审批权限,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监高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财务人员等人选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按照公司章程

做好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

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同时做到:

及时向公司报告会议议题;

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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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和子公司章程及

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子公司利益

时,该监事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子公司股

东会及公司监事会汇报;

  (三)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

  (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

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

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

益,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

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因个人未勤勉履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予以相应处罚;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责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法规,本着“合

法、高效”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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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

关规定,参照当地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

公司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遵从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应与公司一致。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

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

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该子公司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

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

资料,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

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及预算报告

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设

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及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

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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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

使用资金。子公司出现违规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公款私用,或越

权签批费用等违规情形时,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

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度

关联交易额度内开展关联交易,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规范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如发

生异常情况,公司可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

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担保事项须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要求,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后方

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违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

计划,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有权代表公司掌握、了解控股子公司的

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有权查阅控股子公司账簿,提出建议及质

询,要求其按照上市公司规范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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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有权代表公司将公司派出的子公司财务

负责人召回述职,并对其履行职责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 投资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

目或新项目投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子公

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

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

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

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等重大行为,应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事

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与技改项目,子公司应定期

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和通过的决议应及时报公司

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展投资部、总经办、财务部等相关经营管理

部门有权代表公司掌握、了解子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情况,重大经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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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履行情况,重大项目投资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或质询,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接受子公司提交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经营报告

以及周、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的统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参加公司生产经营分析会,并报告子公司

经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在投资经营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或子公司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

息内部报送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重大信息管理制度,

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九条 依据《上市规则》,子公司在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视同为上市公司行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前,须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通报。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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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完成披露

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束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以及有关会议资料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子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子公司董事长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

的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

并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子

公司。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

司审计法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经济

责任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项目审计、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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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行情况审计等。

  第六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

衍和阻挠。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

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十二条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

子公司。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从业务拓展、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深化改革、管理效能等方面与子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十四条 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子公司实行经理层任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子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与子公司经营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子公司董事

会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综合考评,并依据目标完

成情况,实施绩效激励。

  第六十五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和奖

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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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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