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目标公司正
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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