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了解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背
景情况,认为目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目标
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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