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盐
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上市公司”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8号)核准,中盐化工以非公开发行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40,88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22,127,446.33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38,247,687.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增值税)后的资金1,981,684,897.40元划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
业字[2022]4511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发
行文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支付收购青海发
投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对价款项。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项目的募集资
金拟投资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收购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
司100%股权款项总计2,830,000,000.00元、支付审计验资费用100,000.00元。本次
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22,127,446.3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实际
收 到 货 币 资 金 人 民 币 1,981,684,897.40 元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置 换 金 额 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职业字[2022]46203号”
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对上述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由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万泽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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