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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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耿春丽、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12 月 10 日、2022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
长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8,649,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121%。其中,
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现 场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 代理人共 2 名, 代 表股份 数为
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0.016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3 年度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耿春丽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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