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继续续借在公司前期重整期间根
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 2 亿元(本金),借款利率按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的年利率执行,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一致
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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