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章程》、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公司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广
州中海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65%的股权以人
民币 3,300.05 万元转让予电子公司股东广东龙泽辉投资有限公司,
此次交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
联交易的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出让电子公司股权,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公司也将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长期发
展的战略规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让电子公司 65%股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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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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