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作,切实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存入从事
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保
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与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除客户出金及
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
圈。
第三条 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
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
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不得相
互划转资金。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持有证明身份
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
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二章 客户出入金管理
第五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业务部门应当协
助客户在公司登记。客户可以在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
更期货结算账户,业务部门应当协助客户在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
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的方式办理。
第七条 保证金存入的方式及到账的确认。
(一)客户可以通过银期转账、手工入金方式存入保证金;
(二)以银期转账、手工入金方式存入的客户保证金,以公司开户银行确认
资金到账为准;
(三)以已上市流通国库券、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质押保证金的,在相关
交易所办理完质押手续后确认为资金到账。
第八条 客户手工入金,确认客户保证金到账后,公司应开具一式三联的收
款凭证:两联由财务部留存做账;一联由财务部交结算部,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收款凭证上应记载时间、客户名称、结算账号、金额大小写、经办财务人员签名
等内容。
第九条 客户手工出金,参照《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审批管理规定》
中客户手工出金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公司限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被期货监管部门、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被司法部门、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冻结保证金的;
(三)《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
称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需要将客户资
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
并向监控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穿仓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公司应当及时
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
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客户发生穿仓后,应立即要求客户所在业务部门向客户进
行穿仓保证金追索。
经公司追索,自客户发生穿仓时起十个工作日内客户未偿还穿仓保证金的,
公司可以采取提出仲裁、付诸司法途径、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公司对追索穿仓保证金事宜因败诉、执行中止等原因未追回穿仓保证金的,
穿仓保证金以风险准备金冲减。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结算部须为每一客户单独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客户
保证金。公司对每一客户的出金、入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
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结算。公司对客户账户实行每日结算制度。交易保
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第十六条 手续费的结算。公司根据客户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和约定的标准收
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 盈亏结算。公司按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为依据结算每一客户
的当日盈亏。
第十八条 实物交割结算。客户如需进行实物交割应当提前通知公司并在开
始交割前三个交易日内提供全额货款或标准仓单。客户进行实物交割时发生的交
割货款、交割手续费、税金和其他交割费用(如出库费、入库费、仓储费等),
通过客户保证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划转。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划转保证
金。保证金划转审批事项应予以工作留痕。
对于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返还、利息返还等特殊情况的出入金划转,应
由公司相关部门分管领导、首席风险官共同审批,并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五章 保证金的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为每一个客户设立保证金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每一个客户的出入金按日序时登记在该客户的明细账上。
第二十二条 结算部应按月向财务部提供客户资金汇总表,财务部根据资金
汇总表上每一客户的盈亏和手续费编制记账凭证,并把每一客户的当月盈亏和保
证金明细账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与结算部核对。如账表不相等,应立
即查明原因,加以改正。
第二十三条 客户保证金明细账是财务账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财务
账册按会计账簿存档要求保管。
第六章 指定存管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客
户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
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遇特殊情形,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
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
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或者变更主办存管银行,应当于完成当日向监控中心
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立、变更、撤销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当
于存管银行受理完成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
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备案完成后通
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所有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
抽查核对账户余额,并做好月末保证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工作。
第七章 交易所结算准备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结算准备金是指公司在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核对该账户的所有明细。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结算准备金由公司总部统一划拨调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结算部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同一时点、不同交易所从事期
货买卖,必须每日监控公司资金变动,在各交易所之间合理配置资金,以保证业
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客户保证金”,指公司客户为了进行期货交易、交割、结算而存放
于期货公司的资金;
(二)“存管银行”,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保证金存放、划拨、汇兑等
业务的境内银行;
(三)“主办存管银行”,指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的存管银行;
(四)“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
的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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