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 2022-077
转债代码:113639 转债简称:华正转债
【资料图】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8080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杨维生先生于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
权。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通过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于 2021 年 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36 万股。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
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回购价格由 16.88 元/股调整为 16.60 元/股。公司于 2021 年
至 142,025,312 股。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议案。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 31.18 万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1 月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8 日,第二个限售
期将于 2023 年 1 月 7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序号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 361,968.56 万元,比 2019 年度增长
第一个解除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净利润增长率 78.67%;
限售期
不低于 10%; 2021 年 度 公 司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为
第二个解除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净利润增长率 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021 年
限售期
不低于 20% 度净利润为 24,293.00 万元,比 2019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 年度增长 137.84%。
第三个解除
营收增长率不低于 33%或净利润增长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
限售期
率不低于 33% 限售条件。
注:上述“营业收入”
、“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为准,其中,
“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核要求,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 2 名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 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 24 名激励
个人绩效 PBC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期个人
结果
个人系数 100% 5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核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
事宜。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808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13%。
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量(万股) (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财
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2.36 3.7080 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21人) 47.00 14.10 30%
合 计 59.36 17.8080 30%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2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
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本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7.8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
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公司统一办
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七、备查文件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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