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5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35 元/股。
独立董事:
金 爱 娟 张 爱 珠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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