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奥普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42 号)核准,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奥普家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00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21 元,并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普
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
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阳、闫坤
(三)现场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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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阳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料,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奥普家居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 2022 年度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并重点关注上述会议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等内容。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
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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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
制发挥了有效作用;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
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与分析,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进
一步了解了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普家居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士进行沟通确认。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普家居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
财务均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
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奥普家居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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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条款的情形;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奥普家居已制
定并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
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
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普家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浴霸、集成吊顶等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
提供,主要产品为浴霸、集成吊顶两大系列。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了解
公司经营情况、近期行业情况与市场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奥普家居的经营模式
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其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
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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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
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奥普家居勤勉、认真地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
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奥普家居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独立性、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文
上市规则》
件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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