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
(资料图)
们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助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任勇先生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
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其能够胜任
相关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聘任事宜。
独立董事:马天平 曹昱 罗宏
二○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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