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资料图片)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市场竞争情况、公司近年
经营业绩、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对激励对象而言,
业绩目标明确;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
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
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上海雪榕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
刘 浩 黄建春 李学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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