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资料图)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及监事。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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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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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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