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5
(资料图)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金融
机构提供的外汇产品开展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情况
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因公司海外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出口货物、进口设备将主要以美元结
算。鉴于目前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尽量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
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在保证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情况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交易原理是:与银
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
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在即期锁定相关
业务外币金额的远期结售汇价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
值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使
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
汇业务总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拟在银行办理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上述额度及
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及其再
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具体
事宜。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
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风险管理措施
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
略,提高保值效果;
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档案
管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
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因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为降低汇率对公司业
绩的影响,合理保障公司股东权益,有效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拟以累计发生
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
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及其再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
期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同时审议通过管理层就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所出具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降低成本及经营风险。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有
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
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已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
施,确保风险可控。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 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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