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简称《工
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州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授权。
和本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公示及审核程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人数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授予人数的相关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中关于授予数量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授予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授权,公
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
独立董事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授予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福全、肖胜方、王克勤、宋铁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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