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意见:
一、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 日,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规定。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向徐波先生和叶继德先生授予共计 7.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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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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