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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国美通讯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问询函回复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与大华所就年审相关事项不存在重大分歧。不存在其他原因或事先
已知晓的情况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独立董事:于秀兰、丁俊杰、王忠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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