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3-009
【资料图】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58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股份
数量 138,597,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04%。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曹建伟先生、邱敏秀女士、何俊先
生、毛全林先生、朱亮先生、周子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2,010,886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404,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325%。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2,578,309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971,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5419%。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1,901,131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294,4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533%。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32,704,42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8,097,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77.9889%。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13,989,653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9,382,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4.4868%。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44,832,709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226,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390%。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赵骏先生、傅颀女士、庞保平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3,213,32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8,606,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2,075,355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468,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790%。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3,213,32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8,606,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世伦先生、李伟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47,890,906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284,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454%。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2,954,130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47,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130%。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 果为 :同 意 863,213,328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8,606,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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