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向贵
会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向贵会报送了封卷稿文件。公司对所
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
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
查。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核查,对自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
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
条件:
[2020]1-02389 号、大信审字[2021]1-03919 号以及大信审字[2022]1-05072 号)
。
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
生更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年报审计会计师。2022 年 11 月 11 日,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2〕145 号),告知书载明其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涉嫌违法事项,中国证监会拟对其作出行
政处罚。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因上述
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调查有关通知,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情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审计
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为谢青、石晨起、宁光美、许欣波、辛玉洁,上述
人员均未参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审计业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
因此,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因
上述事项影响发行人项目审计质量,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5 号)规定的批复有效期、
股东大会决议及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启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情形,亦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
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15 号文》《备忘录 5 号》以及《257 号文》中所
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不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继续符合发行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颜羽
经办律师:
晏国哲
经办律师:
黄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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