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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每日播报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3-07 17:07:30 来源:证券之星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江苏博云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现金管理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并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

地实现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来源为公司临

时闲置自有资金。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任

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金额不超过 4.5 亿元。

  公司拟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

且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投资决策有效期内行使投资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

  公司与提供现金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

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以及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

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济形势、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投资产品,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努力提高收益。

事前、事中、事后的督查,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以及损益情况。

  三、相关审批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

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博云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红        陈重安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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