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相关资料图)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关于2022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根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通
过对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现对公司 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
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
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
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等工作岗位者,按照所担任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
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工作岗位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公司
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此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公司实
际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公司将按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八、关于《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
资情况专项说明》,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遵循锁定汇
率风险的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
立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公司采取的
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九、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在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公司下属子
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
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
我们同意此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定价政策遵
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公司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一、关于部分首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首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是结合内外部环境、当前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需要等
客观情况,所作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首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韬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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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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