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履行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汇金通”“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对汇金通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涛涛、余庆生
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
现场检查人员:刘涛涛
现场检查手段: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
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并扫描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
件;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销户证明等资
料;查阅并扫描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本次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经查阅了汇金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间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
发挥了作用;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
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
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阅公司公告信息,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三季报、用章记录等
文件进行对比和分析,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汇金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银行对账单、往来明细账,并与公司董事、财务部
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汇金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汇金通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抽取了资金使用
凭证,并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汇金通已制定并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
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
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汇金通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1年12月29日销户。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公告文件、用章记录及三会决议,并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
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持续督导期间汇金通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与公司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
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
汇金通在持续督导期间,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
状况正常。
(七)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
四、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汇金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保
荐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
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汇金通在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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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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