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客观、
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此外,
经过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赵德良先生个人简历的审查,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赵
德良先生已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
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条
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赵德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汇报和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副总
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此外,
经过对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田长华先生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
职业、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田长华先
生具备担任副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田长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董敏 吴忠 鲁委 王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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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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