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资料图片)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除为公司下属的控股企业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而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提供担保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外,公司不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任
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现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单笔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
为单一对象担保的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总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除为公司下属的控股企业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而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提供担保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外,公司不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任
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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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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