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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股票 > 正文  2023-03-24 20:59:32 来源:证券之星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资料图】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核心员工创业精神和创新动力,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跟投是指公司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时,经公

司认可的员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跟进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

项目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跟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创、

共享;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实现公司快速、可

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跟投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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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也不属于《关于国有控股混

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中的员工持股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章 跟投方案基本内容

  第五条 拟跟投的项目公司,公司原则上应当控股;因

特殊原因不适宜控股的,公司应当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跟投人员是以个人

身份直接投资项目公司,还是通过统一设立的跟投平台间接

投资。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投资的,跟投平台由公司指定人员

统一管理。

  第七条 跟投人员的合计持股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则的前

提下,不得超过公司在该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

  跟投人员中项目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应占全部跟

投人员合计持股比例的 50%。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跟投由经公司认可

的员工自愿投资,风险自担。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和

盈利能力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九条 跟投人员应当是下列核心员工: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各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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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核心业务人员;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对新项目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的其他核心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项目公司管理团队实施强制跟投,

公司认可的其他跟投员工自愿跟投。

       第三章 跟投方案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下述事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股东大

会权限范围内的跟投事宜;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股东大

会权限范围内的涉及整体或部分回购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

权益的事项;

  (三)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下述事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跟投事项;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涉及整体或部分回购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权

益事项;

  (三)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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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订和执行跟投方案;

  (二)确定跟投人员名单及其权益占比;

  (三)决定员工离职、辞退、退休等特殊情况下员工持

有的项目公司权益的处置;

  (四)审批不需要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跟投相关事

项;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是项目跟投的日常办

事机构,审计监察部门是项目跟投的监督机构,其他职能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负责与项目跟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跟投出资

  第十四条 跟投人员应当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跟投,且

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 跟投的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跟投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依法、按

时、足额缴纳出资;逾期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视为放弃

跟投,公司有权调整其权益的数额或取消其跟投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对所有参与跟投项目的人员均不提供借

款、担保或者其他任何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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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跟投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参加跟投计划的员工原则上应当承诺继续为

公司服务不少于三年(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自员工参

加跟投计划之日起算),已在公司服务满五年的员工,可以

不受承诺服务期的限制。

  第十九条 承诺服务期内,跟投人员不得自行转让、赠

送、出质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置其持有的权益;根据本章

规定进行转让的,只能转让给公司指定主体,其他员工、跟

投平台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无条件放弃该等跟投计划份额及

其对应的项目公司权益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任何类似权利。

  第二十条 参与跟投计划的员工,其在承诺服务期内与

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员工办理完成退休手续,且在退休后 2 年内不以

任何方式从事或经营与公司及项目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潜在

利益冲突或可能损害公司或项目公司利益的事务或工作,可

以保留其享有的权益。如果员工选择不保留的,则由公司按

其持有的跟投计划份额对应的项目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母净资产值,将其所持权益转让给公司指定主体。

  (二)员工因工伤死亡的,可以由继承人选择继承项目

公司的权益;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选择保留项目公

司的权益。如果不继承或不保留的,则由公司按其持有的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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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计划份额对应的项目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

值,将其所持权益转让给公司指定主体。

  (三)因跟投员工原因导致其被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

或聘用关系的,员工应将其所持权益转让给公司指定主体,

其权益转让价为其跟投的实际出资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其持有的跟投计划份额对应的项

目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值孰低者。如员工对公

司或项目公司负有赔偿或其他给付责任的,公司或项目公司

可从其权益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员工因其他原因与公司正常终止劳动或聘用关

系的,参照本条第(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诺服务期满后,跟投人员即取得跟投项

目公司权益的完全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二十二条 承诺服务期满后,跟投人员可以自行对外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权益;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持有的,

跟投人员可以委托跟投平台将其跟投计划对应的项目公司

权益对外转让。

  跟投人员根据前款规定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

公司权益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权益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跟投人员依法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跟投人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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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在项目公司股东会表决意见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发展壮大后符合(分拆)上市条

件的,公司优先考虑支持其上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公司的发展状况,结合

公司自身的需求,决定在适当的时点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

的价格整体收购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公司和跟投人员的利益,在实施跟

投方案时,公司将与跟投人员签署相关协议,对各自的权利

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和跟投平台在制定公司章程、协

议及相关实施办法、细则时,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精

神相违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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