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
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 2022 年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不超 109.84
亿元的担保。2022 年度,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最高余额折
合人民币为 728,968.19 万元,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96%。截至
公司 2022 年预计为联营企业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不超 15,000 万元的担
保 。2022 年度,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实际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为
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5%。注1
公司 2022 年预计为全资子公司销售钢材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
担保。2022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销售钢材提供担保的实际最高余额为人民
币 25,211.77 万元,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7%。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销售钢材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624.27 万元,
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2%。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包括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水处理有限公司( “杭州湾”
)提供 14,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为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前发生。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柏中环境对杭州湾的担保余额为 7,000 万元,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0.27%。
联营企业的担保)
为 609,003.84 万元,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36%。
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内部制度文件等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在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合法有效。公司所担保对象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
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 王翠敏 王全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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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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